[专报要点]四川高校是以创新驱动四川多极多点支撑发展的骨干力量。提高四川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率,对实现四川“两个跨越”具有重要意义。本期《专报》分析了四川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现状,指出我国现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不配套,不利于激发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活力,提出四川应先行先试出台优惠政策、加快地方法规配套建设及改革高校科研评估办法等进一步促进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西华大学四川学术成果分析与利用研究中心吕先竞教授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规划项目“四川‘7+3’产业信息协同保障与服务研究”中提出如下观点:
一、四川高校承担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现状
(一)重项目申报
2012年,四川全省高校共获政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23988项,经费29.01亿元。2013年四川高校共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经费共计6.6396亿元,占四川各单位获得项目总经费的75.2%。
(二)重论文发表
2012年全省高校共发表科技论文41887篇,其中,国外学术刊物发表12518篇;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6784篇;发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论文13560篇,其中,国外学术刊物发表392篇。
(三)重成果获奖
2012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共计252 项,四川高校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奖项共计55 项,占总奖项的21.8 %;2013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共计247项,四川高校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奖项共计66项,占总奖项的26.7%。
(四)轻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成果转化率低
2012年,四川高校申请专利3646项,仅占全省专利申请量的5.7 %。授权专利2055项,仅占全省授权专利量的5%;2013年,全省高校申请专利6144件,仅占全省专利申请量的7.45%。授权专利2539件,仅占全省授权专利量的6%;在2013年(第一届)及2014年(第二届)四川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评奖获奖的81项项目中,四川高校仅获三等奖1项。根据中国发改委2013年12月提供的数据,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在10%左右。
二、我国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面临的制度制约
为解决高校及非盈利研究机构共财财政资助项目多但成果转化难的问题,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拜杜法案》,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赢利组织以及小企业所有。《拜杜法案》实施后,美国高校联邦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率大幅度提高,目前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近80%,这其中,美国高校做出了大量贡献。
为了加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以及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均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但从其实施情况看,效果却不明显。2002年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为5%,目前仅约10%,远低于美国的80%。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现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不配套,不能激发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活力。
根据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的规定:(1)我国公立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属国有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其转让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高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处置;(2)高校转让科技成果以及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等,应当对该成果进行资产评估;(3)高校转让科研成果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4)转让成果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此可见,虽然《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2002)及《科技进步法》(2007)将我国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权属授予了高校,但由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与评估的上述有关规定,事实上导致了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既属于而又不属于高校”的尴尬境况。
由于权属不确定,高校及其科技项目负责人(团队)在转让科技成果时事实上存在法律风险,会面对复杂的评估审批程序。
高校及其科技项目负责人(团队)害怕承担这种法律风险,难于应对这种复杂的评估审批程序,因而缺乏转化项目成果的主动性。
三、促进四川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 先行先试,出台促进四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激发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活力
建议四川省政府,借鉴北京、湖北等省市经验,在《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及四川省政府《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基础上,尽快出台《促进四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建议在《实施意见》中规定:对高校公共财政资助项目成果,应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予以单独管理,给予高校自主转化处置权。高校可先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校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自主转化处置权,其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建议选择公立高校,开展一定期限内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四川高校作为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改革试点期限以5年为宜。
(二)加快地方法规配套建设,为四川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
建议在目前已形成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代拟稿)》基础上,及时修订并尽早颁布实施新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建议新《条例》明确规定利用中央及四川地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建议修订现行《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议新《条例》明确规定: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其权属归高校,高学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高校可先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投资,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校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建议修订《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对职务发明的范围做适度调整。对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没有利用原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或虽主要利用了原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可视为非职务发明。
建议制定《四川职务发明条例》。职务创新成果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建议四川知识产权局和科技厅,尽早调研四川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职务发明实施情况及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为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早做准备。建议在《四川职务发明条例》中,对四川高校公共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权属、实施做出专门的规定。
建议修订《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 88号)等文件,将四川公共财政资助项目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予以单独管理,给予高校自主处置权。
(三)改革科研考核评估办法,敦促高校四川公共财政资助科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2013年10月,四川省教育厅等公布了四川省“高校科研评价改革试点”名单及四川省高校科研评价改革及创新驱动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建议省教育厅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成果转化及应用为主的科研评估考核办法,全面推进全省高校科研评价改革,敦促四川高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